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税务师协会是天津市民政局审批登记由从事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和税务师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依照国家有关税务咨询代理工作的法规,在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机关、上级协会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天津市税务师协会是全市性的税务咨询代理行业自律管理机构,从事税务咨询代理的机构和税务师都应参加税务师协会。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税务咨询代理者,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协调税务咨询代理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与税务咨询服务机构、税务咨询代理人、纳税人之间起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实施全市税务咨询代理行业的管理;执行各项税收法律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税务咨询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税务师协会的任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税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推动税务咨询代理事业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 开展税务咨询代理操作的调查研究,制定行业的执业准则,工作制度并付之实施。
三、 支持税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及建议。
四、 依照国家有关税务咨询代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全市税务咨询代理行业进行管理。
五、 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举办税务咨询代理理论学术研究,组织经验交流,提高税务咨询代理服务的业务水平。
六、 出版发行税务咨询代理工作专业书刊,开展税务咨询代理业务的培训,提高税务咨询代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七、 开展与国际税务咨询代理人团体、外国税务咨询代理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
八、 收集整理税务咨询代理工作的法律、经验、科技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服务。
九、 承办税务机关,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会员。
团体会员:
依法成立的专业税务咨询代理服务机构和非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
个人会员:
一、 经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者。
二、 税务部门从事税务咨询代理工作管理和指导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均须履行入会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 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优先获得协会出版发行的书刊、资料和信息;享用协会提供各项服务。
六、 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
七、 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承担协会委派的任务,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提供有关活动资料。 三、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税务咨询代理的声誉。
四、按规定和期限缴纳会费。
五、其它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召开。出席代表采取协商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撤换协会理事。
三、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听取和审查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其它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六、 表决通过协会的终止。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上述决议,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协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理事会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组织执行大会决议。
二、 协调协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 审议会员权益、纪委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 代表协会进行涉外交往活动。
五、 其他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同。理事会的决议,需获得理事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于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三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依据工作需要,秘书处下设财务部、培训发行部、综合部,按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收入。
二、 政府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 社会的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 协会的事业收入。
五、 协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 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三、 协会所需办公设施用品及办公费用。
四、 协会开展宣传、调研、经验、交流和出版发行书刊等费用。
五、 税务咨询代理工作奖励基金。
六、 其它的支出。
七、 协会经费收支由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协会终止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和市民政局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994年12用1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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