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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0 11:21      来源:原创
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税务师执业行为,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行业诚信档案)是记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诚信信息的载体,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税务师会员。
     第四条中税协负责制定行业诚信档案的相关制度,建设行业诚信档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辖区内会员诚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诚信档案内容
 
     第五条诚信档案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员档案和税务师会员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会员号、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联系电话和股东及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党委、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情况;
2.受到县级以上党组织、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情况;
3.加入同心服务团,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参加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行业内各类活动情况;
4.税法宣传情况和参与“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
5.其他良好行为。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党纪处分情况;
2.受到刑事处罚情况;
3.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4.受到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情况;
5.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税务师会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历、工作单位、职业资格证书号及取得时间等。
(二)良好行为信息:
1.受到行业党委、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情况;
2.受到县级以上党组织、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情况;
3.当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人士以及在政府、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4.加入同心服务团,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参加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行业内各类活动情况;
5.税法宣传情况和参与“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
6.其他良好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
1.受到党纪处分情况;
2.受到刑事处罚情况;
3.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4.受到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情况;
5.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会员基本信息除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等级和税务师姓名外均为非公开信息,会员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为公开信息。
 
第三章 诚信档案建立
     第九条诚信档案内容获取来源及渠道包括:
(一)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税务师会员自行报告;
(二)地方税协有关会员诚信信息的报告;
(三)中税协有关会员诚信文件或信访举报查实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文件及公告或推送信息;
(五)纪检监察机关推送信息;
(六)审判机关发布的裁判文书;
(七)其他途径。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税务师会员受到行业党委、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或自律惩戒的,由中税协或地方税协在作出最终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直接录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税务师会员发生其他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自行为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书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税协自行报告诚信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地方税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并将信息直接录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地方税协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税务师事务所会员、税务师会员出现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情形的,应直接将相关信息即时录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根据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及时对违法违规的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税务师会员进行自律惩戒,并录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地方税协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关注相关政府部门官网、信用中国、新闻媒体等,及时发现、收集、确认和录入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税务师会员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四章 诚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应安排专人负责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严格和规范的诚信信息录入、变更等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税务师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其非公开诚信信息的,需出具公函方可查询。协会应当对查询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员、税务师会员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档案信息有误,可向地方税协提出书面申请,地方税协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行业诚信档案记录至会员资格被取消或注销时止,行业诚信档案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税务师会员跨区转会的,经转出地方税协批准,其诚信档案转移至转入地方税协。
 
第五章 诚信档案使用
 
     第二十条中税协、地方税协根据行业诚信档案定期通过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行业红黑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可在中税协“行业诚信档案系统”查询会员最近3年公开诚信信息;非公开诚信信息和超过3年的公开诚信信息查询,向中税协或地方税协提交申请方可查询。
     第二十二条 诚信档案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百强 税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中税协、地方税协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推送会员诚信档案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税务师会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不良行为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负责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收集、录入诚信信息,办理非公开信息查询,按规定程序变更诚信信息,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因违规行为对会员或者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地方税协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