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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0 09:13      来源:原创
 津税协发[2020]6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市税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0日
 上报:中税协、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规范会费收取使用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确定。
(一)单位会员会费按年定额交纳,以会员单位上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为计费分档依据确定交纳定额;
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万元;
业务收入在1000-3000万元(含),定额单位会员会费18万元;
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0万元。
(二)个人会员按每年700元定额交纳。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指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为减轻会员负担,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授权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为简化程序,方便会费收缴工作,在实际缴纳会费时直接按减免后应交金额收缴。
第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费每半年交纳一次。个人会员的会费年终一次交纳或在行业自律检查时交纳。交纳方式可选择自行直接交纳或由所在会员单位统一交纳。
     个人会员年度内转会的,6月30日前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入地注册税务师协会;6月30日后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出地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结清会费。
第六条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上交工作。
第七条 会费用于按照《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而开展工作所需的各项开支,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专项工作会,开展理论研究、行业宣传、信息化建设、业务交流、会刊发行、教育培训、外事交往等工作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办事机构等方面所需的正常经费开支。
    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规定,上交中税协会费。
第八条 对会费缴纳、收支情况要加强管理监督,并作为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协会秘书处要建立会费收支账簿,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对会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报告,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对不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的会员,按照《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送税务机关。
第九条 对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9年12月2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