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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证
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6 11:43      来源:原创
津税协发【2015】20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中税协发[2015]018号)文件规定,为促进我市注税行业发展,提升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激励更多的税务师事务所加入到等级税务师事务所队伍当中,市税协对原《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11.6
 
 
附:
  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并取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每年一次,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时间为每年四月份。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中税协负责 AAAA级和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基本条件:
(一)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在全市行业中有较高的业务水准,依法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中心、协会各项制度,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三)在本市依法设立满一年,能够正常开展执业活动,年检合格;
(四)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 A级税务师事务所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AA级税务师事务所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6人以上;AAA级税务师级事务所年经营收入400万元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7人以上;
(五)年度利润总额不低于2万元;
(六)没有违法行为和重大违规问题。
第六条 市税协制订统一的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一)。主要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等级认定采取百分制,合格的事务所得分应在90分以上。
第七条 符合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基本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报市税协: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名单(注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四)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市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税协成立评审小组,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第九条 市税协召开会长办公会对评审小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认定为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告并报中税协备案。
第十一条 向获得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颁发标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 市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每三年按附件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次实地审核。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三条 已获得等级称号且等级没有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如有重组、分立、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十四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获得等级证书的期间内,出现年检不合格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税协将视其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审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附件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