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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5 16:08      来源:原创
津国税发〔2009〕31号
 
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
年检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规定,现就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年检检查年度为2008年。
二、年检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
已满70周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截至2009年8月31日前)不参加本次年检。
三、年检内容
2008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及问题的处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未建立业务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对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有关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的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财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凡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且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并有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凡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9月1日至9月20日)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分别填写相应的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负责人对登记表中填报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分别向注册地区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税管)科报送。
  (二)区、县税务机关审核(9月21日至10月15日)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税管)科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而后由事务所将年检材料报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
(三)注税中心组织检查(10月16日至10月20日)
注税中心对各单位已审核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根据需要有重点地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四)年检结果公告(10月21日至10月25日)
复查、检查结束后,注税中心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为年检合格的事务所换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将年检结果在有关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通报各单位。
(五)年检工作总结(10月26日至10月31日)
注税中心要及时汇总情况,对年检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将年检工作总结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八、年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征管(税管)科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组织的做好年检材料的审核工作。
各事务所所长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做好本所自检工作。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掌握政策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对年检材料的审核要建立台帐,记录已审核的事务所情况,并将审核情况及时通知事务所。
各事务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如实报送各项年检材料。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统一用A4纸打印。
(三)突出重点,取得实效。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程序,以执业质量为重点,认真进行检查、审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年检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或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注税中心沟通。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日印发
 (共印发60份)         校对: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孙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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