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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7-17 15:52      来源:原创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2015716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Tianjin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缩写TJCTAA)是由全市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受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指导和监督,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50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六条  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七条  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  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登记与会籍管理,进行年度检查;

  (二)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指南、从业规则、工作制度等,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四)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提交规范行业管理制度建议;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六)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按照中税协有关规定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九)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十)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十一)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与省市间同行的协作与交流;

  (十三)办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办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履历资格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遵守执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七)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履行依据本会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无故不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或通告申明注销。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行为,经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责。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会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工作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1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捐赠及社会资助;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为促进行业发展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本会开展宣传、培训、调研、经验交流、协作联系和编印书刊;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奖励基金;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必要支出;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定收取和上交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资料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会长办公会议或专门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重大的开支项目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或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修订后的章程,须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五十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及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 7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