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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5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31 15:49      来源:原创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津税协发[2015]11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  中心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开展2015年税务师事务所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和监管工作,规范执业行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707号)、《关于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5]20号)的规定,现就2015年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年检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三、年检内容
检查各事务所2014年度执业情况,年检中发现重大执业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
(一)执业资格
1.执业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3.有关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执业质量
1.是否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2.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要求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的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鉴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
4.鉴证报告是否存在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5.是否存在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6.是否存在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7.业务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其他方面
1.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2.是否与税务人员存在利益链条或强制代理、指定代理问题;
3.收费是否存在低价恶性竞争问题
五、年检报送材料
1.2015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报告表(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3.2015年税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报告表(附件3)。
六、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自检报送资料(8月1日至8月15日)
事务所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分别填写相应的年检表,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所长对年检表中填报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名。自检结束后,事务所于8月15日前将填写的《2015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报告表》(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2015年税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报告表》(附件3),报市注税管理中心、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市注税管理中心、市注册税务协会组织复核和重点抽查(8月16日至10月31日)
市注税管理中心、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报告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组织开展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发现涉税鉴证业务质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年检结果公告
复核、抽查结束后,将年检结果在税务门户网站及注税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通报各区(县)税务机关,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七、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检工作。开展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事务所所长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事务所有关人员学习年检通知及有关文件,按照年检内容要求做好自检工作。
(二)精心组织,做好年检材料报送。各事务所要按照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的《2015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报告表》(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2015年税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报告表》(附件3),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报市注税管理中心、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各一份、事务所留存一份。
(三)认真准备,做好业务资料归集。各事务所按照要求,将上年度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特别是涉税鉴证业务档案,应装订成册,为市注税管理中心、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实际检查做好准备。
年检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或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注税管理中心、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联系。
联系人:  李永会    23305747
                梁红英    23113181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