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税务师事务所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2013年修订)》(中税协发〔2013〕057号)、中税协《关于做好2016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6〕005号)规定,现就2016年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至10月31日。
二、年检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
(一)执业资格
1.执业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3.有关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执业质量
1.是否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2.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要求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的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鉴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
4.鉴证报告是否存在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5.是否存在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6.是否存在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三)其他方面
1.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2.是否与税务人员存在利益链条或强制代理、指定代理问题;
(四)自律管理
1.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是否遵守行业相关规定;
2.事务所、税务师是否按《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
3.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4.是否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有专人保管;
5.税务师是否按《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规定学时培训。
四、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自检报送资料(9月12日至9月22日)
事务所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分别填写相应的年检表,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所长对年检表中填报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名。自检结束后,事务所于9月22日前将已填表格和所需材料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市注册税务协会、市注税管理中心组织复核和重点抽查(9月23日至10月23日)
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报告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组织开展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发现涉税鉴证业务质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年检结果公告
复核、抽查结束后,将年检结果在注税行业网站进行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1.天津市2016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报告表(附件1);
2.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3.天津市2016年税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报告表(附件3);
4.团体会员证原件、个人会员证原件。
各事务所报送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一份、事务所留存一份。
七、年检要求
(一)精心组织,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检工作。开展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事务所所长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事务所有关人员学习年检通知及有关文件,按照年检内容要求做好自检工作。
(二)认真准备,做好业务资料归集。各事务所按照要求,将上年度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特别是涉税鉴证业务档案,应装订成册,为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实际检查做好准备。
年检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或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联系。
联系人:梁红英 23113181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