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做好2016年度税务师事务所
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税协发【2017】1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7]008号及《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津税协发[2015]20号的规定,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等级认定工作的要求
1.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秉承自愿申报的原则,各事务所应按照《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规定的条件向市税协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晋级)。
2. 税务师事务所上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能提交虚假材料。
3.税务师事务所申报等级认定的经营收入以2016年行业报表收入数为基准数,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以2016年行业报表人数为准。
4.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需自查自评,不需上报申请认定材料。市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或降低等级,对指标异常的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
二、申报材料
申请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需提供如下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3.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名单(注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4.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报表;
6.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7.内部管理制度;
8.市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9.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将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证书交市税协秘书处。
三、申报时间
申请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市税协秘书处。
联系人:梁红英 电话: 23113181
2017.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