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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63号 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30 10:22      来源:原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五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略)(国税函〔2009〕663号,20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