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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63号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29 10:09      来源:原创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问题。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税〔2009〕163号,20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