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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2010]043号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26 10:07      来源:原创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保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在全国顺利开展,现对等级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合并的税务师事务所,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二、凡在等级认定评审年度12月3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师事务所,视为完成合并。
三、完成合并的税务师事务所,各方在合并当年的业绩总和可作为申请评级时的业绩。
四、经审批批准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到当地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或变更)手续。办理手续时除按已有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文件:
(一)合并决议
事务所合并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作出的合并决议。
事务所合并方是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合并决议。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的文件。
(三)办理合并涉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变更(注销)手续的文件。
(四)合并后税务师事务所产生的文件:包括《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第一届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的董事会(执行合伙人委员会)决议、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品牌标识等视觉信息传递的各种形式要保持一致。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系统上保持一致性,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在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保持一致性。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制定业务管理制度保持一致性。明确业务承接、执行过程、三级审核、业务档案等环节的规范要求,执行统一的业务风险评估、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
(五)税务师事务所应充分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执行业务。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业务流程和管理规程信息化保持一致性。在全所范围内统一信息平台的利用和支持。
六、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的会籍、会费问题
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会籍、会费缴纳等问题上应依据有关规定,遵循属地原则,即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各自的所属地入会并交纳会费。
七、对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授牌问题
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4A、5A税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授牌只到省级;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1A-3A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予授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