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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税协发[2009]10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0 16:16      来源:原创

 

津税协发[2009]10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转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转发,并结合我市行业实际,补充通知如下,望一并遵照执行。
1.中税协2007年开始的执业注册税务师远程教育培训,是成功的职业学习方式。凡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网上教育培训的,在年检中不予通过。
2.中税协《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市税协在《2009年继续教育培训实施方案》也已明确,必须落实到位。
3.市税协将有计划地组织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中税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定期组织开展执业注册税务师网上远程教育培训的检查督导。
4.各税务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2009年执业注册税务师远程教育培训季度报表工作,同时,按要求抓好网上培训购领学习卡工作,此项工作务于6月底前完成。
                                     
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中税协《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国家和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包括网络教育培训),具体办法由各地方协会制定。
第四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所长初任培训和岗位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与继续教育大纲,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 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以中税协提供和推荐的为主,地方协会和事务所组织编写或由其他方面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为辅。
    第九条 各地方协会组织编写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要报中税协备案。
    第十条 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 中税协或地方协会应根据培训的内容及要求对参加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以检查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七条 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需要收费的项目,应贯彻“减轻负担、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九条 设置教育培训委员会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且有一定理论研究能力及专业教学经验的执业会员、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以及协会工作人员和税务机关干部等代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税协培训部。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研究制定注册税务师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及实施办法;
(二)推荐和考评职业教育培训师资;
(三)协助选定和编写职业教育教材;
(四)反馈职业教育的培训需求;
(五)协助评价、考核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职业教育培训能力及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
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
(1)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逾期不能完成规定课程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惩戒办法给予警告、通报、年检不予通过,取消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资格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
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