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交2009年度下半年团体会员会费的通知
津税协发[2010]1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市协会决定收取2009年度下半年团体会费,具体事项如下:
一、收交时间:1月11日至2月10日。
二、取得业务收入的单位,请按照收入总额1%的规定,上交2009年下半年团体会费。
三、各事务所在上交团体会费时,须携带2009年财务报表及团体会员证。
四、上交团体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更是团队业绩的展现。请各税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做好工作,按时完成会费上交工作。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