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税协《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需报送注册税务师鉴证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津税协发[2010]4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税协《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注册税务师鉴证报告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0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鉴证业务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随时与税协办公室联系。
附文。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发[2010]003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申请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注册税务师鉴证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通知》第六条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上述文件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可开展公益性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鉴证业务。
希望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对此文件予以关注,在及时告知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的同时,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合作,推动此项鉴证业务的开展,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