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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奖励基金使用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8 15:50      来源:原创

 

津税协发【20164

 

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奖励基金使用办法

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经市税协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将《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奖励基金使用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6428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奖励基金使用办法

2016年修订)

 

为促进我市注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推进诚信执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依据《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第四十条关于设立奖励基金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1、本办法适用于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

2、奖励依据上年度业绩情况和诚信执业情况确定,在每年二季度实施;

3、奖励基金按协会年会费收入一定比例提取;

4、年内发现有隐瞒收入和违规执业受到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不享受奖励。

第二章  团体会费奖项设立及标准

1、突出贡献奖,年度营业收入较多,业绩比较突出的税务师事务所。对达到一定收入规模的,按照交纳会费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2、进步突出奖,年度业务发展快,业绩增长幅度大的税务师事务所。对虽未达到一定收入规模,但收入增幅居前五位的,给予定额奖励;

3、信誉品牌奖,中税协和市税协授牌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对中税协和市税协授牌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依照获取的级别提高奖励比例。

 

 第三章  其他奖项

1.对承担协会专项工作,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一次性奖励;

2.对业务培训工作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予以一次性奖励;

3.对从业人员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1、奖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会长办公会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2、本办法由市税协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