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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6-09-15 15:16      来源:原创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问题解答

 

1.本《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作用”的要求和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提出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办法》,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3. 税务机关为什么要对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包括“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4.本《办法》的监管内容是什么?

答:本《办法》监管内容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行为。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主体监管,税务机关对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业行为进行处理。

5.本《办法》的监管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的监管范围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境内外委托人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

6.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需要具备哪些专业知识和技能?

答:包括:(1)熟悉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规则和准则;(2)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工作;(3)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业务;(4)独立解决涉税业务中的问题。

7.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哪些?

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8. 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八)其他涉税服务。其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即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第一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共6大类192项,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

9.为什么专业税务顾问等四项涉税业务仅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放?

答: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涉税业务,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直接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从事该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须具备与其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较高专业水平和技能。因此本《办法》规定这四项业务仅向具备专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放。

1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哪些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行业协会发布的各类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

11.为什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报告和文书需要双方留存备查?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可以清晰划分委托人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构建事中留痕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手段。

12. 如何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答:“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业务时,应当报送的各类报告和文书。

13.为什么税务机关要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答: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14.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已经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税务机关再对其实施行政登记就是双重登记管理了,因此按照公平、简政的原则,税务机关对其视同行政登记,不需要单独办理。

15.为什么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答:依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的解释,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客观事实或者从事特定行为进行书面记载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事项一般具有强制性,相对人不登记就不能享有合法权益或者从事特定行为。”因此,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16.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为什么是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

答:涉税专业服务的专业性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必须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能力,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都是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取的职业资格,具有税务专业知识,因此本《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体现了专业性和人合性,既可以保证涉税专业服务的质量,又能满足税务师事务所多元化发展需要,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17.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拟于近期发布

1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制管理的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多种管理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实名办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实名制管理是实名办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是有利于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三是有利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19.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制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2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制信息如何采集?

答:在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实名信息采集,也可以利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21.如何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

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定业务委托协议,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2.税务机关为什么要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信息?

答: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信息是税务机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税务机关全面掌握和利用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能更有效地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信息包括什么?

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信息包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业务形成的相关信息。

2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内容是什么?

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业务经营信息、行政处理处罚信息、行业自律管理等信息。

25.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送信息的内容是什么?

答: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送信息的内容包括:服务资质、服务委托情况、服务成果等信息。

26.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登记、实名制、业务信息报送、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等情况

27.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行政登记、服务实名制、业务信息采集、检查等措施,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评价结果和信用记录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制度。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二是对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从事涉税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记录。通过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28.税务机关与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什么样的工作联系制度?

答:税务机关对税务师行业协会具有监督指导职能,并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定期了解各行业协会会员在涉税专业服务方面的业务诉求,定期反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畅通公告送达渠道,建立会员违规情况下提请行业协会处理的沟通机制,保证本《办法》有效实施。

29. 税务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的结果如何运用?

答:执业质量评价的结果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的重要指标之一。

30.为什么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拟制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答: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是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主管部门,因此本《办法》规定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拟制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31.实行涉税专业服务公告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实行涉税专业服务公告制度,畅通纳税人公开、公平、公正获取信息的渠道,是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和纳税人自由选择的保障,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之于众,置于各方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2.《办法》规定的公告渠道有哪些?公告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渠道主要有: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内容是: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动态更新的信用等级状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33.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或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此外,对税务师事务所还可以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还可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34.税务机关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服务的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机关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帮助其及时准确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提高其为纳税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杠杆效应”、“传导效应”,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

35.税务机关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哪些便利化服务?

答:税务机关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36.为什么税务机关需要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以外,税务机关出于自身管理需要时,应当本着“谁需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不得将费用转嫁给纳税人。

37.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是指哪些?

答: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不得违规参与或干预经营活动,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和人员要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规定的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确保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工作部署在税务系统贯彻落实。

38.为什么在本《办法》中写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内容?

答: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本《办法》写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内容,是为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共同做好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