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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7 14:40      来源:原创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在执业实践中遵照实行。
 
 
 
                        2024年12月27日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 Tianjin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TJCT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市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具有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个人以及其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和其他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全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税收中心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前面加强本会及行业党的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职能、科学管理、优化服务、创新发展,建设一流行业协会;督促引导会员强化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优质高效服务,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发挥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河西区。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要求,确保行业建设和发展坚持正确方向;
(二)加强行业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基层党组织,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建促发展,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协同做好统战工作,增强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五)办理会员入会登记与会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制定有关团体标准,督促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深化内部及法人治理,强化内控监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六)协同税务机关,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税收宣传,提供公益性税收服务援助,促进税法遵从,增强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七)统一组织和实施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八)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九)开展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及产教融合等工作,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会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组织业务和其他工作交流,开展税收理论及政策研究,建立完善形式多样的会员学习交流机制,开展与省市间同行,与港澳台及国际交流活动;
(十一)加强行业对外宣传,开展行业文化建设,树立行业优秀品牌,提升行业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十二)推进行业法治化建设,加强行业内外部协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拓展会员业务范围,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办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八)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从会员中推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本会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3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6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