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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8 14:05      来源:原创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协会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廉务实、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协会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考核人员范围为协会工作人员,即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社保关系等均在协会的工作人员。
   对协会工作人员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协会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加强党对协会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协会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成效,树立讲担当、重担当、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坚持下列原则:
  (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二)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对协会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一)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业务素养,重点了解政治鉴别能力、本职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坚持以大局为中心,依规履行职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果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重点了解秉公履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十一 协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应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总人数的20%以内。
              三、 考核程序
 
    第十 协会工作人员考核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十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协会工作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在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述职会议上述职,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填写《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归入人事档案备查。
(二)民主测评。在总结述职基础上,对协会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工作由协会工组人员、协会领导班子成员等填写《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工作人员考核民主测评表》。
(三)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研、服务对象评议等方式了解核实协会工作人员有关情况。
  (四)审核评鉴。部门负责人对工作人员表现以及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确定等次。由协会秘书处综合前述考核情况,依据考核工作规定,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确定被考核人员的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备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
 
                    四、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 协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和调整职级、薪级、工资以及辞退的依据。
  十五 协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现有薪资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并调整相应的工资薪金。
  (二)发放考核年度的绩效工资。
  
   十六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进行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晋升薪资级别以及相应的薪资待遇。
   (三)不享受考核年度绩效工资。
   十七 协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晋升薪资级别、不提高相应的薪资待遇。
  (二)不享受考核年度绩效工资。
  (三)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等次的,予以辞退。
  相关事宜
 
  第十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 受处分的协会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的协会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受政务处分的协会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