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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2 11:34      来源:原创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津税协发【2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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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违规行为

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已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2020年10月12日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天津市税务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主导,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的应给予惩戒或相应处理。惩戒种类如下:
(一)约谈、训诫、警告;
(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三)取消税务师事务所等级;
(四)列入执业不合格会员名单;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酌情给予约谈、训诫、警告:
(一)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进行不适当宣传干扰公平竞争;
(三)允许或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持有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执业。
第六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一)以恶性低价、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同行声誉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接受转所税务师执业后纵容、利用其从事有损于原工作单位利益;
(三)假借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名义或以其他违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向委托人牟取利益;
(四)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执业不合格会员名单,并在行业网站予以公告: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从业;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操作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
(三)严重违规并阻挠或拒绝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和检查;
(四)因违规行为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
第八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拒不缴纳会费;
(二)严重损害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三)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四)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五)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六)进行商业贿赂,情节严重;
(七)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条具有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资质的会员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情况严重的增加取消或降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的惩戒。受到取消或降低等级惩戒的事务所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十条市税协负责受理会员执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对约谈、训诫、警告类别的惩戒由市税协秘书处决定;对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税务师事务所等级类别的惩戒提交市税协会长办公会决定;对列入执业不合格会员名单、取消会员资格类别的惩戒提交市税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 惩戒实施程序
(一)调查核实情况,视情节情况初步做出惩戒决定;
(二)向受惩戒者发出《惩戒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惩戒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申辩,逾期视为接受惩戒;
当事人对惩戒通知有异议并提出申辩的,由市税协进行复查,形成复查结论;
(三)对确定实施惩戒的下达《惩戒决定书》,需要公告的予以公告;
(四)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记入诚信管理档案系统,并抄送税务机关。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